盛唐女性的婚姻状况
婚姻自由和美满的追求
盛唐时期,女性大胆追求择偶自由和美满婚姻。唐朝女性在男权社会下敢于呐喊、敢于反抗的勇气,可能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唐朝统治者自塞北策马而来,胡汉融合的风气自然也影响了整个唐朝社会。而塞北草原民族或多或少保存着母系社会的遗风遗存,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很高,***关系基本平等[[1]()]。另一方面,唐朝佛教盛行,儒、释、道三家并存,这种多元思想使得社会对女性更加宽容。女性的择偶观冲破了历代以来的“父母之命”的家庭观和“门当户对”的门第观,更加相信佛教所推崇的“缘分天定”的天命观,积极主动地将婚姻抓在自己手中[[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关系
唐朝的婚姻法律和婚俗文化相当发达。《唐律疏议》保护“纳征”程序之后的婚姻,即男方送聘礼正式提亲后婚姻关系就成立了。这种对婚姻关系明确的确认和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无形之中倾斜向了女性一方。女方在出嫁时会有陪嫁,这是女方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自古以来,***关系的平等,首先应该是经济权利的平等。法律对女性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体现了唐朝对***平等的争取[[2]()]。
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唐朝的婚姻制度显示出独特的特点,即开放性和多样性。唐朝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陇西皇室胡汉,他们不仅受到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而且受到儒家理论的启迪。因此,在民间文化问题上更加明智,各民族习俗的相互作用反映在婚姻和爱情问题上,反映在民族之间的联系上,婚姻状况的增加,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巨大融合。在这种背景下,儒家***纲要经常受到一定的影响,礼仪相对宽松,服务开放,贞操意识薄弱,这是民间文化融合的表现[[7]()]。
婚姻生活的社会环境
唐朝的社会环境对女性的婚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健全的婚姻法律和开明的婚姻观念之上,唐朝女性很好地利用了社会环境,在婚姻与家庭中活出了自我。例如,《唐律疏议》中有记载:人各有偶,色类虚同,良贱既殊,何宜分配。不过虽然唐代讲究门当户对,仍然有许多爱情突破门第观念,因此门当户对在唐代并不是唯一标准[[2]()]。此外,唐代夫妻享有同等的权利及义务,妇女贞操观念变得淡薄,甚至在皇室之间也出现了淡泊的贞操观。在当时的一些旧书中,皇室妃子私通的现象非常多[[3]()]。
结论
综上所述,盛唐时期女性的婚姻状况呈现出明显的自由、平等和开放的特点。唐朝法律对女性的婚姻权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社会环境的开放也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婚姻选择空间。尽管与现代仍有较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盛唐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和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