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对男女平等的实践

tamoadmin 诗词欣赏 2024-04-24 9 0

唐人对男女平等的实践

唐朝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男女相对平等的时期,这一观点主要体现在唐朝的离婚制度和女性的社会参与度上。

离婚制度的平等性

在唐朝,离婚是比较自由的,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根据搜索结果,唐朝的离婚方式主要有三种:

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称为“和离”,不需要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1]()]。

2.促裁离婚: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如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1]()]。

3.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其中,“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1]()]。

在离婚后的再嫁问题上,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这表明唐代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并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1]()]。

女性社会参与度的提升

在唐朝,女性的社会参与度相对较高。女性可以和男性共同出席公共场所,女性也可以女扮男装,甚至去当官。例如,唐代女性开始流行穿男装,女性可以自由的出入各种场所,她们迎来了人生的辉煌[[2]()]。

唐人对男女平等的实践

此外,唐朝的一些律法也反映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例如,《唐律》中规定,妻子若犯了《礼记》中规定的七条出妻理由,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但是,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条件,即使犯了“七出”,丈夫也不能擅自提出离婚[[1]()]。

总结

总的来说,唐朝的离婚制度和女性的社会参与度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使得女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独立。然而,也需要注意到,这些现象并不代表唐朝实现了真正的男女平等,因为在封建时代的大背景下,女性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唐朝的这些做法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相对于之前的朝代而言,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平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