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女性地位的文献记载
唐代女性地位的文献记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包括家庭地位、社会地位、法律地位等。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文献资料:
家庭地位
在唐代,“为人女”的角色与地位主要表现在法定身份和地位、财产继承权和择偶自***三个方面[[6]()]。唐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虽然较同辈男子为卑逊,但长幼名分并不因性别之差而有异。在财产继承权上,唐代法律规定,若遇父母身亡,家族中无子嗣继立门户,即所谓“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治丧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此外,唐代女子自主择偶的现象也颇为常见,贵族大户人家的女子尚且如此,至于受礼教影响一向较弱的民间女子,自择婚配的情况就更为普遍。
社会地位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和受教育情况几个方面。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此外,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反映了唐代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5]()]。
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孙向峰则是从女儿、妻子、母亲这三个重要角色出发,分析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和与现实生活作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在唐代这样一个高度发达、开放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要比其他时代的女性为高。这一结论的得出,使我们在一直以来所熟悉的古代女性倍受压迫、倍受歧视的观念之外,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5]()]。
以上文献资料表明,唐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都有显著的提高,显示出唐代社会对女性的包容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