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男女平等观念
唐代女性地位
尽管唐代女性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一定的地位和自由,但实际上她们并未完全摆脱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在唐代的法律、现实中,女性仍然面临着各种不平等的待遇。例如,丈夫殴打妻子的罪行可以减轻,而妻子殴打丈夫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唐代还有“从坐”之律,即未嫁之女跟随父亲犯罪,出嫁后跟随夫家犯罪,这导致了许多无辜女性因父、夫、子获罪而遭受株连[[1]()]。
唐代离婚制度
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较为开放和自由。根据《唐律·户婚》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异且没有过错,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还有促裁离婚(“出妻”),即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只要妻子犯了《礼记》规定的七条理由之一,丈夫就可以合法地休妻。最后,还有强制离婚,适用于夫妻之间存在“义绝”或“违律结婚”等情况[[4]()]。
唐代婚姻观念的开放性
唐代的婚姻观念比前后各朝更为开放。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现象非常普遍,汉族男子娶少数民族女子为妻的例子非常多。同时,贞节观念在唐代并不像前朝那样被严格强调,唐代公主再嫁者甚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再嫁的认可[[5]()]。
总结
综上所述,唐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女性一定的地位和自由,但在本质上仍然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尽管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但这主要是因为男性可以轻易地休妻,而女性再嫁并不被视为失去贞节。因此,唐人的男女平等观念更多体现在表面上的开放和自由,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权利和义务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