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变革
唐朝被视为封建社会发展中独特的阶段,其婚姻解除制度在前代基础上进行了重要的变革和发展[[1]()][[3]()][[6]()][[12]()][[16]()]。
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并非“一刀切”,而是分为几个不同的解除制度。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其中之一。这些解除制度的本质是相同的,最终目的都是能够更和谐地结束婚姻关系[[1]()]。
唐朝时期的离婚制度在很多内容上继承了前朝的思想,同时还拥有极其深厚的历史渊源,这主要来源于礼经。唐朝的离婚制度被分为了各种情况,例如“七出”制度,即在妻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妬忌,恶疾”[[2]()][[3]()]。
然而,这一制度仍然倾向于强调女性的责任与义务,而没有赋予女性应有的权力。这就是所谓的“出妻”制度,它是封建社会女子三从四德的标准,只要妻子在婚姻中出现过错,丈夫便有权将其逐出家门,以此达到约束妇女的目的[[3]()]。
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例如,“和离”制度被认为是唐代女性在婚姻自***上的一大进步。和离是夫妻双方因为家庭关系不融洽,经夫妻双方一致决定解除婚姻的形式。这一制度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意见,夫妻双方关系不合、感情出现问题才能够离婚,若是因为其他原因则不再考虑范围之内[[4]()]。
此外,《唐律疏议》中的一些局限性和缺陷也值得探讨。唐朝时期的婚姻法并不是以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为基础的,而是侧重于维护古代的***制度,为了维护皇权对天下的统治。这也导致了唐朝在婚姻关系上的法律条文并不足够详细,以至于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矛盾重重,大多数是以“礼”的手段来解决法律化的问题,以至于无法可依、执法不严[[4]()]。
综上所述,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在继承和发展前代思想的同时,也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和变革。这些变革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